敝公司之印鑑清冊花樣如附件,經小弟窺察後發出缺失:
因為:
若是必需現場用印:
凡是比較主要的管束印鑑是:
印鑑管理 (Revised 2009.05.07)
1、未有所有的印鑑都有列冊保管。
2、每顆印鑑蓋用印的用處無規範清晰。
3、印鑑移交未有留存軌跡。
例如:『附屬各事業部營業之合約,在核決權限內由事業部負責主管以公司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簽約用印』。
臺灣證券生意業務所『上市治理營業宣導會』問題與申明
所以:
1、是不是刻有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名稱之印鑑都要治理:包孕如xx(股)公司採購課、 採購課合約專用等。
2、印鑑清冊是不是要一鑑一卡較適合,且清冊上應註明其用處翻譯
3、印鑑移交是不是應於印鑑清冊上保存歷任保管人及移交日期等。
4、其他未考量事項請先輩指導
1、是。
2、原則上是如斯。主要的是『保管人』簽名、及其主管簽名翻譯
3、紛歧定。
也可考量舊的印鑑清冊留存必然年限後再燒毀,最新版本均只列現任保管人。最好能由如:『治理部』同一治理翻譯
『用印申請單』之留存年限?
依證期局96.9.5金管證稽字第09600512697號函之劃定,僅規範『印鑑』巨細章應由分歧人保管,還沒有規範限定用處之巨細章,故其他用處之巨細章是不是由統一人保管,應由公司自行評估其風險並於印鑑管理舉措中訂定相幹規範翻譯
1、必需留意印鑑寄送的平安問題。
2、印鑑經管及使用設施應當再增訂中南部份公司相幹之經管功課辦法,例如,經管人/核決人員及程序、印鑑寄送功課之控管(台北辦理人寄出時如何聯絡中南部之治理人,中南部之辦理人應於什麼時限以內回報,和逾時未收到該若何追蹤處理,用印完成後應於何時寄回台北,和兩邊再進行確認功課等)翻譯
1、所有的印鑑都要列冊保管翻譯
2、每顆印鑑蓋用印的用處亦要規範清晰翻譯
3、專用章(人資/進出口等)回歸到部分主管管控(不建議填寫用印申請單),但用印人員可建議賜與教育練習,或簽署用印規範書。
4、經濟部巨細章及一般大小章或財會部分巨細章等等,皆要大章小章分別留存(平安一點是跨部分保管)。
5、大小章/專用章等的刻印法式要大公司經理人核准翻譯
6、巨細章/專用章的燒毀法式,亦要與以管控。
7、還有一些...譬如說:發票章...也要列入印鑑清冊中。
1、是公司與挂號主管機關打交道與其他重要事項用的印鑑,公司負責人必需承擔功令上所有調動責任翻譯
2、是關係到公司經濟命根子的印鑑。
1、經濟部挂號章
2、銀行來往印鑑章
依照一般習慣,現場用印的機遇不多,若是可以的話,應和客戶進行協商,請其先用印後,公司再用印;或先將文件送往台北用完印後,客戶再用印。避免印鑑於寄送途中遺失之風險。
『印信製發啟用辦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門徑』第7條:
別的,也可考量依『核決權限表』(考量『重大性』原則、『授權』及『效力』等因素)來處置『合約簽定』、『用印』事宜。
限定用處之巨細章也必然要分分歧人保管嗎?(例:通知佈告專用章)
敝公司有設置印鑑經管設施,但印鑑申請後是寄到中南部去讓他們自行用印,因為有些客戶是要到現場用印,沒法由台北印鑑保管者用印,所以由他們自行用印。遠在中南部的分公司向台北公司借印鑑時,該若何控管中南部公司利用印鑑呢?
(例如:用印申請作業為經常性營業,申請量龐大且不必留作統計、剖析,本文件品質紀錄檔案不需備有索引,以達工作簡化,促進行政效率。用印申請單由行政室保留,留存年限1年。)
即便是進出口專用章,請問:若進出口章拿去蓋用相幹的進出口的合約,有沒有功令效應,此份合約代不代表公司?公司對供給商莫非沒有法令責任嗎?若人資專用章拿去蓋用在與保險公司的團險契約上,請問:這份合約不代表公司嗎?公司可以不用負責嗎?
前項挂號簿及蓋用印信申請表,於新舊任交卸時,應伴同印信專案移交。
公衆機關的印信管理較嚴謹,但公司企業是不是要沿用,就看各公司自行評估吧,有很多機關之『用印申請單』也是留存1年或3年後燒毀之。
現有疑問就教:
建議您盤點一下貴公司檯面上的印鑑,不是每家公司都有印鑑經管辦法嗎?每個印鑑都需蓋章模建檔並留存於治理部嗎?
即便是專用章,都具法律效應翻譯
印信蓋用時,辦理人員應備置印信蓋用登記簿,對於已審定需蓋用印信之文件,應載明蓋用印信之收 (發) 文字號;至於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用印信申請表」,其花樣由各機關自訂,惟內容應包孕申請人簽章、蓋用印信之文別、受文者、大旨用處、份數及蓋用日期等項目,陳奉審定後,始予蓋用印信,並將申請表妥為保留,以備查考。
本文來自: http://blog.xuite.net/shiuhansen/twblog/151842142-%E5%8D%B0%E9%91%91%E7%AE%A1%E7%90%86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77260932